c114讯 1月18日消息(南山)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昨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18年度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内部控制不规范
你公司在认定包含长城宽带商誉所在资产组时,将非经营性资产负债项目一并纳入资产组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在对长城宽带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参数使用依据不充分,且采用的方法既不是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也不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2、2018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在2018年年报中,对“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仅披露了公司收购长城宽带产生商誉所在资产组的确认及商誉分摊情况,未披露其他商誉所在资产组的具体情况,也未说明收购长城宽带产生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具体构成是否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未详细披露对个人宽带业务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采用可回收金额减处置费用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重要假设及其合理理由、关键参数;对收购电信通等单位形成商誉所在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当期及前期均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但未披露前期所采用的折现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3、对外投资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7年6月2日,你公司在未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直接对外投资1.35亿美元,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于2017年6月29日才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流程,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作者:c114通信网 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