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源于商业关系上的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称为佣金。
那么,企业应如何向海关申报佣金费用?海关对“佣金计入完税价格”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由买方负担的各种类型佣金,除购货佣金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外,其他佣金均属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其中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对于《关税条例》第十九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购货佣金以外的其他佣金,如果已经包含在货物成交价格中,企业无需再另行申报;如果没有包含在货物成交价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规定,企业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向海关申报。由于购货佣金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申报进口时无需向海关申报。
通常情况下,买方和代理之间以书面代理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责任及买方应支付的佣金金额,佣金是否属于“购货佣金”是明确的。对于企业认为无法自行确定所支付的佣金是否属于“购货佣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可在货物进口3个月前就佣金等相关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企业也可以在进口申报时主动向海关说明情况。
按照《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清单等单证;根据海关审核的需要,企业还应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海关根据企业提供的单证,在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和单证流互相印证一致的前提下,对相关佣金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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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发布